Skip Main MenuSkip 法規小百科 法規小百科第8條設施經營者應確保其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造成之輻射強度與水中、空氣中及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 安全標準之規定。前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聯絡方式 服務信箱: rpelearning@aec.gov.tw 服務電話: 02-8231-7919 轉 2190 地址: 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一段80號2-8樓 系統開發: 葉俊良、陳柏翰 StatisticsTotal users : 203 Total courses : 128 [[usercount]]25973 | Skip Calendar Cale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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